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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虚开税额的认定
对涉税法律服务市场的专注与精耕,是明税区别于其他综合型律师事务所和专业所的最重要特色之一。提供最优化的税务方案是明税的专业追求。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累加计算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税额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税额,理由是虚开销项税发票和虚开进项税发票都是危害税收征管秩序和破坏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的行为,两种行为无论是否为同一行为人所为都应被刑法刑法认定为危害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以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税额认定虚开税额,理由是行为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目的是为了抵扣为他人虚开的销项税额,其虚开的进项税额实际上并不存在真实纳税义务,也就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损失。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比较为他人虚开销项发票的税额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的税额,择一大者认定虚开税额。
本文由明税公众号首发,作者:王志坚,明税“税务好文”特约作者,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研究生。转载请联系我们,欢迎来稿,详情见征稿启事《有偿!税务征文:寻找有趣的灵魂!》